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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01、补贴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离校2年内的毕业生;
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
在本市涉农区创业的返乡入乡人员。
02、补贴条件及标准
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申请时企业法人及职工应为正常缴费状态,下同),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
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先行申领1500元补贴。
03、申领程序
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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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区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带动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情况,形成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拨付。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应于审核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
04、有关事宜
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进行统筹安排。
一次性创业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不能重复享受。
市就业服务中心承担全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经办指导、统计分析、督导监管等工作。各区人社局负责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宣传、具体经办、跟踪检查等工作。
对创业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由区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