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公安局关于落实烟花爆竹“五禁”规定的通告
为保障全市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三、凡违反“五禁”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查处。
四、在烟花爆竹“五禁”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特此通告
阳泉市公安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