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优化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通告
一、入(返)普人员不再查验核酸阴性证明,不再扫(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
二、除规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和高风险区人员外,不再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其他人员实行“愿检尽检”。
三、进入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宾馆酒店、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重要单位、大型企业和重大活动可根据需要,确定核酸检测查验等防控措施。
四、 进入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须佩戴口罩、测温、扫(验)健康码并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五、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隔离第6、7天开展核酸检测。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开展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解除隔离。
六、到药店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不再查验核酸检测证明,不再进行实名登记。
七、独居老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及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慢阻肺、糖尿病、慢性肾病、肿瘤、精神疾病、 免疫功能缺陷等基础性疾病的老年人,应主动向村(社区)、村医、家庭签约医生进行报备。符合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条件的60岁以上老年群体,应主动尽早接种,有效降低感染和重症风险。
八、全市范围内公布的便民核酸检测服务点继续提供检测服务。采样过程中,应全程规范佩戴口罩,间隔1米排队等候,采样完成后,自行快速离开,检测结果可在“云南健康码”或“健康普洱通”小程序查询。
请广大群众继续加强自我防护,当好个人健康第一责任人,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规范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保持安全距离,减少不必要的聚集。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 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及时就医,可开展抗原自测。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随时关注官方发布的防疫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主动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