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当年内已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或租住自住住房的。
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工商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的。
3.拥有机动车(一辆或多辆)且购置价累计10万元以上的家庭(个人)。
4.在保障范围内有宅基地的家庭(个人)。
5.有产权登记为商业性质房屋的家庭(个人)。
6.截至申请之日,转让过房产不满3年的家庭(个人),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确因重大疾病或残疾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转让房产不满3年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残疾证明。
7.截至申请之日,领取过被征收房屋(征地)货币补偿总价款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家庭(个人),自签订补偿协议(合同)起5年内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确因重大疾病或残疾造成经济特别困难不满5年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残疾证明。
8.有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障性住房行为的家庭(个人)。
9.曾恶意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或不服从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管理的家庭(个人)。
10.已成功配租却无正当理由放弃入住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个人)。
11.通过比对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缴交等信息,核实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