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原则上为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的60-80%。农民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为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的50%。
2.承租人可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及租金票据,从本人及配偶的上年底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缴纳的租金。
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物业费
1.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根据企业成本等因素研究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2.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与所在小区执行同一标准,由承租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