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非税收入)划转改革落地落细,明确我省划转税务部门后的有关事项,以便各级税务部门和缴费人按照相关流程,规范、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划转时间和延续事项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四项非税收入的划转时间及有关延续事项。
(二)明确划转后的征缴流程、票据使用及附送资料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的征缴流程及税务部门征收应当使用的票据。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费。
(三)明确竞买保证金代申报事项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竞得人向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由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明确误缴、误收的退库办理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提出退库申请,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五)明确划转后的申报途径
《公告》第五条明确了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税务窗口、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四项非税收入。除上述渠道外,缴费人还可通过不动产交易大厅税务窗口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三、实施时间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规定,除试点地区外,其他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我省为非试点地区,为了与上述通知要求相一致,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