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通知

热点资讯2022-03-21 16:59:04佚名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切实保障老年人各项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全市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通知如下:

  优待内容

  (一)《南京市老人优待证》和《敬老卡》的办理

  1、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南京市老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外地及外籍年满60周岁,且在我市定居一年以上的老年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以及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或《居留证》,申请办理《优待证》。

  2、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优待证》,申请办理《敬老卡》。

  3、《优待证》由本人户籍(暂住地)所在地的区县老龄部门办理。《敬老卡》由市政公用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

  4、《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敬老卡》由市市政公用局统一监制,并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二)《优待证》和《敬老卡》优待内容

  1、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免费进入本市市属各大公园。

  2、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剧场文化宫(馆)、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收费。

  3、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敬老卡》,可以免费乘坐具有IC卡刷卡设备的市内公交、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并适时出台60—69周岁老年人优惠乘车的相关政策。

  (三)养老优待

  1、各级政府应设立“尊老金”,向具有本市户籍的高龄老人发放长寿补贴。其中,百岁以上老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所涉经费由市政府承担。90—99周岁高龄老人长寿补贴标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所涉经费由区县政府负责解决。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视情况放宽长寿补贴发放的年龄。

  2、对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给予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待遇。江南八区每人每月按100元标准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其他区县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发放标准。

  3、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给予农村居民养老补贴待遇。补贴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4、对70周岁及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按标准增发10%。对80周岁及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其保障金每月按标准增发20%。

  5、老年人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及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四)医疗保健优待

  1、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就医时凭《优待证》免付普通门诊挂号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就医时凭《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取得惠民医疗卡后,按照惠民医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享受惠民医疗优惠政策。

  2、对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两年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

  3、江南八区中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缴费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补助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进行调整。其中,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等3类老年居民,按筹资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4、区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对本辖区内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定期开展保健咨询,建立健康档案,每季度进行一次随访。

  5、对本市城市“三无”老人、城乡低保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其中,城乡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人,享受日常医疗救助,年度日常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

  (五)生活服务优待

  1、向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生活困难或不能自理的城乡独居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区县政府共同承担。同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降低受助老人的年龄门槛,并提高购买服务的标准,扩大覆盖面。

  2、为江南八区中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无需提供特殊生活照料服务的独居老人,免费安装“安康通”紧急呼叫系统。其中,安装费用由各区政府承担,月租费由市、区政府共同承担。同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降低受助老人年龄门槛,扩大覆盖面。

  3、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纯老年人户,应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4、本市公共交通工具、火车站、公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应设老年人专用坐席,并安排老年人优先检票上车,提倡年轻人主动给老年人让座。

  5、本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都应按国家规定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6、商业、餐饮、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六)维权优待服务

  1、各区县人民法院老年法庭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等确有困难的,应给予司法救助,允许缓缴、减缴或免缴有关费用。

  2、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优先审查、优先受理、优先指派律师服务。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给付扶养费,以及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案件,要提供专项法律援助。

  3、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主题活动和志愿者行动,发挥各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机构法律援助服务站点的作用,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活动,方便老年人就近咨询法律问题,申请法律援助。

  注:本通知于2009年11月24日生效。

本文标签: 老年人  优待证  老人  户籍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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