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已办理社保缓缴的单位最迟什么时候需要补缴?
答:办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最迟补缴养老、医疗、生育保险费的时限由原来的2023年1月后延至2023年底;最迟补缴失业、工伤保险费的时限由原来的2023年5月后延至2023年底。
政策原文(如下所示):
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8号)、《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10号)和《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51号)规定,办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最迟补缴养老、医疗、生育保险费的时限由原来的2023年1月后延至2023年底;最迟补缴失业、工伤保险费的时限由原来的2023年5月后延至2023年底。阶段性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的时限,仍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