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离开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公安机关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一)在经常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并长期居住的;
(二)夫妻双方相互投靠的;
(三)未成年人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投靠父母的;
(四)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投靠子女的;
(五)符合盟市政府(行署)规定的户口迁移条件的;
(六)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其他户口迁移条件的。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房屋权属证书或网签合同
4、结婚证
5、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原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
6、身份证标准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