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
(二)凭户口准迁证向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出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证过程中,应当识别户口准迁证真伪、核对公民身份信息,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迁出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载迁出信息,并在居民户口簿内页上作迁出标注。
(三)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时,要网上调取相对应的迁移证或准迁证信息,与纸质证件信息进行核对。如核对不一致,要与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负责联网核验工作的专管员联系,确认迁移证件信息无误的要当场办理;发现疑似使用伪造、变造迁移证件的,要终止办理业务,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必要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本盟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可以实行一站式办理。公民持相关材料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不使用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房屋权属证书或网签合同
4、结婚证
5、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原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
6、身份证标准照片
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办结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 址:户口所在辖区派出所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