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流动
城乡居保↔城乡居保
城乡居保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在迁入地及时申请办理城乡居保关系转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迁入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若同一年度有重复缴费的,个人账户予以累加,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跨制度转移
城乡居保→职工养老
参保人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申请将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领取养老金。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职工养老→城乡居保
参保人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申请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保待遇计发办法领取养老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缴费年限。
参保人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保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相应的城乡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
已经领取待遇的关系不再转移
参保人已经开始领取养老待遇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特别提醒:参保人不得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保待遇。在两项制度中都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按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终止并解除城乡居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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