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保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出南京市的,应在迁入地及时申请办理城乡居保关系转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迁入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若同一年度有重复缴费的,个人账户予以累加,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市内转移:在南京市范围内跨区迁移户籍的参保人,无需转移城乡居保关系,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更改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信息。
省内转移:已实现省平台一键式办理,参保人可在迁入地申请,即时办结。
跨省转移:参保人只需在迁入地申请即可,后续转移手续由两地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处理。
注意: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休后无论到哪里居住,养老金仍由退休时确定的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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