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区范围:
(一)县城除限放区以外的区域为县级禁放区。
(二)全县下列场所、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
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区、敬老院、福利院、融媒体中心等单位。
6.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7.军事设施保护区。
8.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9.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10.城市主次干道、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
禁放区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时段,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节日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宾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只允许销售和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经县公安局批准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温馨提醒:任何时段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或在非允许时段内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欢迎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局0771-8252536、县市场监管局0771-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