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现就我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场所和单位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城区禁止燃放区域
天和路——民族路——北仑大道——河洲路之间区域内。
(二)禁止燃放场所和单位
1.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 重要军事区域;
3. 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科研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4. 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 客(货)运站、港口码头、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6. 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7. 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城市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8. 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9. 搭建外立面脚手架的在建工地;
10. 房屋走廊、楼道、楼顶、阳台、平台、室内、窗口等;
11. 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12.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13.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14.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或场所。
二、当市人民政府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响应时,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直至市人民政府解除空气重污染预警时止。
三、责任追究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
东兴市自然资源局值班投诉电话:
0770-7682846
防城港市东兴生态环境局值班投诉电话:
0770-766466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原发布的相关通告与本通告相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东兴市自然资源局
东兴市公安局
防城港市东兴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0日
东兴市城区禁放区域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