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福州市烟花办的要求,我县境内只允许销售和燃放C、D级烟花爆竹产品。
全县3家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县确定允许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种类组织货源。禁止质量不合格和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我县市场。
燃放规定
禁止燃放区域或部位将张贴禁燃标识,请群众燃放烟花爆竹时自觉遵守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得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除应当按照产品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2、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3、不得采用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4、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