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作出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征收管理予以明确。《公告》中的特定主体和特定房屋类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租赁企业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
(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持有或经营租赁住房不低于1000套(间)或者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住房租赁企业。企业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套(间)数或者面积,根据企业在政府租赁平台登记备案的上一季度的平均值确定。
(三)“商改租”住房
“商改租”住房,是指将已建成、未销售的商办用房按规定改建成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四)“工改租”住房
“工改租”住房,是指园区内产业用地上的厂房、办公楼等既有建筑按规定改建成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20年10月1日前签订并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按照税款申报所属期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