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保局、发改委(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助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政府指导价
(一)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调整为单人单检每人次最高限价13元,混检(不区分样本数量)每人次最高限价2.5元(详见附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抗体检测项目价格和内容保持不变。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不得借疫生不义之财,倡导参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新冠核酸检测价格。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提供核酸检测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二、相关要求
(一)此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按自治区疫情防控规定和住院医保政策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热门诊发生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医保支付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不得高于此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自愿参加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人员收取的费用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全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际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冠核酸检测项目价格。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不得向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群众收取方便门诊、诊查费或一般诊疗费。
(四)本通知自2022年12月24日零时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信息部门要配合做好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调整的相关工作。
附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收费标准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收费标准表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说明 | 最高限价(元) |
250403082 |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含试剂。 | 人次 | |||
250403082a |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 人次 | 13 | |||
250403082b |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混检) | 人次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