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有风险,须谨慎

热点资讯2023-02-13 07:48:01智慧百科

借名买房有风险,须谨慎



一些城市执行住房限购政策,符合一定资格的人才可在该城市购房,比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明确规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某些人(以下称“买房出资人”)在实行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没有购房资格,就出资以具有购房资格的亲朋好友(以下称 “买房名义人”)的名义买房,即所谓“借名买房”。实践中,“借名买房”引发了各种纠纷,显现了“借名买房”的高风险。

“借名买房”场景下买到的住房是登记在“买房名义人”名下的。故,该住房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是“买房名义人”。 “买房名义人”如果欠了钱,“买房名义人”的债权人是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拍卖该住房来清偿债务的。在实践中,“买房名义人”以这个住房为抵押物去贷款的案例一再出现。

“借名买房”完成后,“买房名义人”不将住房返还给“买房出资人”甚至否认“借名买房”事实的案例也一再出现。“买房出资人”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买房名义人”返还住房,法院是不会支持“买房出资人”的诉讼请求的,因为“借名买房”违反住房限购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买房名义人”与“买房出资人”之间的“借名买房”的约定是无效的,法律对“借名买房”是不予保护的。当然,毕竟买房的钱是“买房出资人”出的,“买房名义人”对“借名买房”约定的无效也有过错,买房出资人可以基于上述理由主张“买房名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返还出资、按“买房名义人”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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