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
1、提出注销申请的;
2、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6、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为了规范和方便当事人申报,请各当事人按照《指南》办理业务。
二、流程说明
第一步:到车管所窗口提交资料;
第二步:发放证件。
三、材料清单
(一)材料形式要求
1、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手写字体应工整、清晰。
2、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
(二)材料目录
1、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
2、当事人驾驶证原件,
3、1寸白底免冠彩照2张。
四、办理地点:车管所(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