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将参保患者合法有效材料按如下顺序附后提交:
1.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2.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3.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4.患者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所持社会保障卡无医保金融账户或无社会保障卡的还需提供本人在本市开户的银行账户复印件(仅限本市的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行)
二、不同类别的报销业务还需提交以下专项材料:
1.异地急诊住院的须提供入院前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案首页;
2.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报医疗费用的需要
三、市外住院报销比例如下表:
四、注意事项:
参保患者在本次医疗终结后6个月内申报待遇,逾期不予受理(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2个月);新生儿出生后8个月内参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