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划定黄骅市行政区为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以下简称“禁放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黄骅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农村)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三、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节日,以及婚丧嫁娶期间,应当严格执行本通告,倡导以环保的形式传承民俗文化。
四、未经许可,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制品。
五、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经审查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八、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委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电视、网络等媒体负责按照《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和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
十、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十一、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执行。黄骅市行政区域内原有管理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二、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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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