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防治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全市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2021年1月1日起我县实行全县全域禁放的基础上继续实行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等。
二、全县全域全时段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通告燃放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燃放的,依规依纪问责;个人燃放的,对燃放者(或其监护人)重处重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奖励。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5276900.
七、全域全时段禁放工作纳入县综合绩效考评、全域环境整治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队伍、强化监督巡查,督促各村组、社区(居委会)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主动协助,全面抓好全域禁放工作。
八、各乡镇(街道)、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九、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吴桥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