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莱山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一)申请条件及供养形式
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我区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形式。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要按照本人意愿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园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等,并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残疾人还应当提供残疾人证。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街道(园区)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内容。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核确认。
街道(园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园区)开展调查核实。
街道(园区)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确认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
(三)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2022年1月1日起,我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335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75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一档(全护理)为每人每月772元,二档(半护理)为每人每月385元,三档(全自理)为每人每月2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