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患者使用“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办理流程包括:
申请登记、受理备案、购取药、费用结算、复查评估等。
▶办理流程:
(一)申请登记。参保患者经国谈药医保责任医师诊断后,需使用“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的,由责任医师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实时通过线上或协助参保患者线下向医保部门报送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参保患者“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用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疾病诊断材料(包括检验报告、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等)。
(二)受理备案。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验,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完善。
(三)购取药。参保患者凭责任医师开具的电子或纸质处方,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至选定的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购药。
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对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销售注射类国谈药的,应当由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冷链运输等要求免费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明确药品交接、保管责任人,根据药品交接单数量及处方要求,检查验收合格后注射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实时向当地医保部门上传参保患者购药时间、开取药量等信息。
(四)费用结算。参保患者在门诊或住院期间,使用“双通道”管理中单独支付药品,按照省及各设区市确定的药品支付比例支付结算,低于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待遇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使用“双通道”管理的非单独支付药品,有关待遇按照各地现行规定执行。同一设区市的参保患者在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待遇应当保持一致。参保患者仅支付按照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与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结算。
(五)复查评估。参保患者享受医保待遇期间,须定期到国谈药医保责任医师处复查评估,复查结果以《参保患者“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使用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附件2)形式记录,由责任医师签字确认,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用药方案。对经复查评估,不符合临床医学诊断使用国谈药标准的参保患者,不再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对未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复查的,应当暂停或取消其相关医保待遇。复查评估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间隔时间由责任医师确定。
▶注意事项:
1、参保患者原则上选择1家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也可以选择1家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作为本人购取药的定点零售药店。
2、参保患者省内异地就医使用“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非直接结算的,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回参保地零星报销。实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参保患者,使用“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的,根据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相关规定结算,也可以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规定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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