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之夫妻之间的转移登记(夫妻约定转移、离婚约定)可以前往不动产中心办理,具体如下:
一、办理条件
(一)需双方共同申请,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可由权利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
(二)申请人:
1、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2、香港、澳门、台湾及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并提交中文译本;
3、申请人为外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应当使用中文姓名或名称。
(三)提交的资料上应为原件。不能留存原件的,申请人应出示原件,并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要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或签名;不能出示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四)领证时,权利人或其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及受理凭证办理领证手续。
(五)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资料
1.长沙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还应收取《长沙市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
5.关于不动产约定的证明材料(如财产约定协议、离婚协议、判决或调解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地点
长沙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附各网点地址)
四、办理费用
工本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