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投靠人员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
1.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本人户口已迁入该住所的,可以凭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其配偶的户口迁入其户内。
2.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本人户口已迁入该住所的,可以凭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的户口迁入其户内。
3、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户口已迁入该住所且没有子女户口登记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凭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1名成年子女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迁入其户内。
4、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本人户口已迁入该住所的,可以凭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父母的户口迁入其户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在市区购置、受赠、继承成套商品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全额购房发票(附合同),并实际居住的;
2、在市区按规定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使用权的,并实际居住的;
3、具有温州市户口人员,在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且参加市区职工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