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空气和声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株洲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场所
(一)党政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七)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一)自建宁大桥起沿南环路、东环路(包括枫溪街道办事处、董家塅街道办事处辖区)、东环北路、S211、沪昆高速、石峰区株洲市界、天元区湘芸路、炎帝大道、建宁大桥合围形成的区域。以上以道路(含铁路)为边界的,均外延500米。
(二)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在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每日6︰00至24︰00(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禁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环保局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禁限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和焰火燃放活动行政处罚工作;城管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废弃物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空气质量、声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宣传、发改、经信、质监、安监、民政、卫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禁燃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是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实施单位,要根据本通告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村委会)。禁限区内的餐饮、殡仪、公墓、医疗等场所有义务劝阻在其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劝阻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和城管部门。
四、处罚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举报电话:110)。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除按上述规定依法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和处分。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