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个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配租。各区(园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户籍或单位在本辖区申请人的配租选房工作。
2.原廉租住房房源优先用于解决保障范围内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惠民帮扶政策家庭(个人)的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3.新就业职工、在保障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及其他外来务工保障对象,在中心城区缴纳社会保险的优先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进行配租。
4.根据保障对象数量和可供配租的房源情况,采取轮候方式配租。结合保障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程度和可供配租房源类型等因素,制定配租方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可优先进行配租。
(1)享受绵阳市城区低保或惠民帮扶政策的家庭(个人);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符合相关规定的参战涉核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
(3)受到绵阳市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4)计生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一、二级残疾的家庭(个人);
(6)符合中央、省、市政策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
以上(1)至(6)可优先配租对象在提交申请资料时,同时还需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低保或惠民帮扶证明、残疾证明、军烈属、参战涉核等与其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相对应证明材料方可优先配租。
5.除以上第4条中可优先配租的保障对象外,其他保障对象按取得保障资格年度先后顺序进行配租。
6.已成功配租的家庭,超过指定办理入住时间3个月仍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入住资格并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