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支付问题】
1、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等人员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对于依法实行隔离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2、企业停工停产,如何发放工资和生活费?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提高生活费标准。
3、如何理解“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答:工资支付周期是指,企业与职工约定发放工资时间间隔天数。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从停工停产当日开始计算,到工资支付周期对应天数的最后一日止,与具体发薪日期无关。以按月支付工资为例,某企业从2月3日开始停工停产,则该企业2月3日至3月2日为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从3月3日起进入停工停产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
4、企业确定职工生活费的程序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应依法履行协商民主程序,并将生活费发放标准、时长等结果公示或告知职工。
5、职工生活费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吗?
答:职工生活费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企业可依法代扣代缴。
6、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可以延期支付吗?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